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5條規定,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對營建工程徵收之空氣污染防制費,營建業主應於開工前檢具登載工程類別、面積、工期、經費、涉及空氣污染防制費計算之相關工程資料及自行計算空氣污染防制費費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經核定費額後,依第六條規定期限繳納至指定金融機構代收專戶。依據同法第7條規定,營建工程工程類別、面積、工期、經費或涉及空氣污染防制費計算之相關工程資料改變,營建業主應於申請使用執照或工程驗收前,檢具相關文件,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調整其應繳納費額。
申請資格或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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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及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5條之規定,營建工程徵收對象為營建業主,包括政府公共工程業主(政府工程發包單位)及一般民間工程業主(建設公司、房屋所有人等)。依法不須申請開工、使用執照、工程驗收或繳納費額為新臺幣(以下同)一萬元以下者,應於開工前全額繳納;繳納費額超過一萬元未滿五百萬元者,得於申請開工時,先繳交二分之一,於申請使用執照或工程驗收時,繳交剩餘二分之一之費額;其不須申請開工、使用執照或工程驗收者,應於開工時全額繳交其費額;繳納費額為五百萬元以上者。 |
需要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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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開工: 1.花蓮縣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表 2.花蓮縣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設置期程計畫書 3.花蓮縣營建工地位置圖 4.營建業主證明文件: (1)個人:身分證影本 (2)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及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政府機關:工程合約書影本—須含封面、內頁含有工程名稱、金額、施工期程、甲乙方用印處、工程估價單之影本) 5.承包單位營利事業登記證及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6.工程藍圖、面積明細 7.建築執照(或拆除/雜項執照)正反面影本面積計算表(須業主核章) 申報完工: 1.花蓮縣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結算/工程規模異動申報表 2.花蓮縣營建工程申繳空氣污染防制費專用完工證明書 3.建築執照(或拆除/雜項執照)正反面影本 4.防制設施設置證明(防制設施與完工照片) 5.業主開立之完工切結書或驗收證明書 6.首期空污費繳款證明聯影本 7.同意扣除工期公文影本 申報停工: 1.花蓮縣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專用停工暨復工申報表 2.建築執照(或拆除/雜項執照)正反面影本 3.現場停工及復工之照片及業主開立之停復工切結或公文(須業主核章) 申報復工: 1.花蓮縣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專用停工暨復工申報表 2.現場停工及復工之照片及業主開立之停復工切結或公文(須業主核章) 文件下載 |
申辦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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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環境保護局空污費櫃台 |
繳交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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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工程類別計徵收費 |
交付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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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郵寄申辦、親自申辦、委託申辦至花蓮縣環境保護局營建空污費申報櫃台提出申請 |
參考法令 | 1.空氣污染防制法 2.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 3.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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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資訊 | 8237575#2226~2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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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最後更新日期:111-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