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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違規廣告物拆除於法有據,環保局籲請民眾遵守規定

發布日期2016-04-18點擊率2192
執行違規廣告物拆除於法有據,環保局籲請民眾遵守規定
本(4)月17日吉安鄉住一住宅區居民及地主為抗議「市地重劃繳納回饋金過高」一事,於吉安鄉民治路、建國路、自立路、自強路等處未經申請違規懸掛抗議旗幟,花蓮縣環保局基於主管機關之立場於當天下午派員前往拆除旗幟,引發部分居民不滿,認為環保局無權拆除,吉安鄉代黃登科更直指花蓮縣環境清潔維護自治條例,僅規定房舍不能張貼、噴漆有礙觀瞻之廣告物,認為抗議旗幟均以懸掛方式處理,並未違規;同時認為抗議旗幟懸掛在住宅區內,取締單位無權拆除。
為避免民眾遭受誤導,環保局認為有必要解釋清楚,以正視聽。針對抗議內容,環保局表示,花蓮縣政府於95年5月18日府環廢字第09506204060號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項第11款規定公告「花蓮縣指定清除地區四項污染環境行為」,依據公告事項第1條第2款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於樑柱、電桿、樹木、橋樑或其他定著物上(懸繫掛旗幟、布條),係屬污染環境行為,得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規定處新台幣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前述規定業已將懸掛旗幟納入廢棄物清理法管理範圍。
另有關抗議民眾認為,所懸掛之抗議旗幟都在住宅區內,屬私有土地、私人財產,既不是廢棄物,也沒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規範,取締單位無權拆除。環保局表示,該局於當日派員取締拆除之旗幟係懸掛於騎樓樑柱、圍籬上,懸掛處所均屬土地定著物,環保局依前述「花蓮縣指定清除地區四項污染環境行為」公告規定依法行政,並無違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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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最後更新日期:2016-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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