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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人民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理機關得依分層負責權限規定,不予處理,但仍應予以登記,以利查考:
- 無具體內容、未具姓名或住址者。
- 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復後,而仍一再陳情者。
- 經查證所留姓名、住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屬偽冒、匿名虛報或不實者。
- 一、來信內容講求簡潔、明確,並以具體真實情形為限,本信箱視情形得不受理非理性情緒發洩、謾罵、廣告及 惡意檢舉之郵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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