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保署為加強廢水管制,落實事業自主管理,訂定「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建立專責人員證照制度,以專業之技能及專責人員之方式,要求應設置專責單位或人員之事業,聘用專責人員發揮專業,做好環境保護工作。
以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所設置之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為例,在取得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合格證書後,若屬於超過三年以上未曾設置為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者,應在到職之隔日起六個月內,依「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完成到職訓練。對於已取得環保證照且已依規設置登記為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者,則應每二年完成至少六小時的在職訓練,使專責人員能即時掌握最新環保法規知識。花蓮縣環保局表示目前縣內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之事業多達140多家,環保專責人員本應有效協助企業做好污染防治和環境保護工作,落實專責制度,因此凡有符合上述資格者,可至「環保署環境保護訓練所」官網頁面查詢近期開班資訊及報名,以免損及自身權益。
花蓮縣長徐榛蔚盼望身為地球一份子的我們都能夠從自身做起,讓永續成為生活的一部分,才能維護花蓮這塊青山綠水淨土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