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19條,申請登記、變更登記及展延登記應辦理現場勘查者,應於60日內完成審查;未辦理現場勘查者,應於30日內完成審查,並做成準駁之決定。
申請資格或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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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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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文件 回收業: 一、政府機關核准設立之證明文件。但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向主管機關完成登記者,不在此限。 二、土地合法使用證明文件。 三、回收項目及其最大貯存量之說明文件。 四、分類、壓縮、打包方法及設施之說明文件。 五、貯存方法及設施之說明文件。 六、廢機動車輛回收業從事拆解者,應檢附拆解作業流程之說明文件。 七、污染防制(治)措施之說明文件。 八、廠(場)區配置圖及說明文件。 九、緊急應變措施計畫。 十、遷廠(場)、停業、歇業、宣告破產時,或經撤銷、廢止登記後,對 廠(場)區尚未清除完竣之廢棄物之清理計畫。 十一、廠(場)區周圍二公里範圍內之相關位置圖。 十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處理業: 處理業申請登記分為設置及試運轉二階段;其應先檢具申請表及下列文件 ,送登記機關審查核准設置後,始得進行處理設施建造、裝置: 一、政府機關核准設立之證明文件。但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向主管機關 完成登記者,不在此限。 二、土地合法使用證明文件。 三、設置計畫書。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處理項目及其最大處理量之說明文件。 (二)處理流程及處理設備之說明文件。 (三)處理後產出之再生料及其他廢棄物之種類、最大產出量及其再利用 、再生利用或處理方式之說明文件。 (四)貯存方法及設施之說明文件。 (五)處理效能及質量平衡之說明文件。 (六)污染防制(治)措施之說明文件。 (七)廠(場)區配置圖及說明文件。 (八)緊急應變措施計畫。 (九)遷廠(場)、停業、歇業、宣告破產時,或經撤銷、廢止登記後, 對其廠(場)區尚未清除、處理完竣之廢棄物之清理計畫。 四、廠(場)區周圍二公里範圍內之相關位置圖。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文件下載 |
申辦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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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回收管理資訊系統及本縣環境保護局廢棄物管理科 |
繳交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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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
交付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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紙本提送至本局掛文,電子檔案請上傳至資源回收管理資訊系統 |
參考法令 | 廢棄物清理法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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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資訊 | 8237575#2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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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最後更新日期:2019-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