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善列印
事業廢(污)水專責人員
申請時間:
審查時程約需7天
核備
- 提出申請(紙本及線上傳輸)
- 本局審核
- 核備
補正後核備
- 提出申請
- 本局審核
- 缺漏補正
- 通知補正
- 補正通過
- 核備
補正仍缺漏或逾期而駁回
- 提出申請
- 本局審核
- 補正次數超過3次或補正總日數超過30日
- 駁回(重新提送)
申請資格或條件 |
符合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列管對象,且符合下列情形:
- 非屬委託處理或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之事業每日許可核准廢(污)水產生量≧100立方公尺者
- 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處以停工或停業者,於申請復工(業)時,其為非屬委託處理或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或委託處理或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之事業,且每日許可核准廢(污)水產生量≧50立方公尺者
屬委託處理或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之事業每日許可核准廢(污)水產生量≧300立方公尺者 |
需要文件 |
新設:一式1份設置申請書、專責人員合格證書正本
變更:一式1份設置申請書,專責人員合格證書正本
異動:一式1份設置申請書,專責人員合格證書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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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法令 |
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式業分類及定義、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