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場申報:10分鐘內完成 郵寄申報:3天內完成
申請資格或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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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及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5條之規定,營建工程徵收對象為營建業主,包括政府公共工程業主(政府工程發包單位)及一般民間工程業主(建設公司、房屋所有人等)。依法不須申請開工、使用執照、工程驗收或繳納費額為新臺幣(以下同)一萬元以下者,應於開工前全額繳納;繳納費額超過一萬元未滿五百萬元者,得於申請開工時,先繳交二分之一,於申請使用執照或工程驗收時,繳交剩餘二分之一之費額;其不須申請開工、使用執照或工程驗收者,應於開工時全額繳交其費額;繳納費額為五百萬元以上者。 |
需要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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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開工: 1.花蓮縣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表 2.花蓮縣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設置期程計畫書 3.花蓮縣營建工地位置圖 4.營建業主證明文件: (1)個人:身分證影本 (2)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及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政府機關:工程合約書影本—須含封面、內頁含有工程名稱、金額、施工期程、甲乙方用印處、工程估價單之影本) 5.承包單位營利事業登記證及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6.工程藍圖、面積明細 7.建築執照(或拆除/雜項執照)正反面影本面積計算表(須業主核章) 申報完工: 1.花蓮縣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結算/工程規模異動申報表 2.花蓮縣營建工程申繳空氣污染防制費專用完工證明書 3.建築執照(或拆除/雜項執照)正反面影本 4.防制設施設置證明(防制設施與完工照片) 5.業主開立之完工切結書或驗收證明書 6.首期空污費繳款證明聯影本 7.同意扣除工期公文影本 申報停工: 1.花蓮縣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專用停工暨復工申報表 2.建築執照(或拆除/雜項執照)正反面影本 3.現場停工及復工之照片及業主開立之停復工切結或公文(須業主核章) 申報復工: 1.花蓮縣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專用停工暨復工申報表 2.現場停工及復工之照片及業主開立之停復工切結或公文(須業主核章) 文件下載 |
申辦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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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環境保護局空污費櫃台 |
繳交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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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工程類別計徵收費 |
交付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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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郵寄申辦、親自申辦、委託申辦至花蓮縣環境保護局營建空污費申報櫃台提出申請 |
參考法令 | 1.空氣污染防制法 2.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 3.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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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資訊 | 03-8237575分機2226~2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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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最後更新日期:2019-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