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審查認定應補正資料者,核發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補正日數不算入審查期間,且總補正日數不得超過四十二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核發機 關同意得延長,並以三十日為限。但風險評估與管理報告之補正日數,依每次審查結論核定之。 一、於獲通知限期補正期間內申請釋示與本辦法所定相關審查規定。 二、新增前次通知限期補正時,未列明之審查意見。但因申請者補正資料 文件而新增之意見,不在此限。 三、其他核發機關認定之事項。 未依前項期間補正者,核發機關應駁回其申請。
| 申請資格或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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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屬公告應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或排放許可之事業。 (依照水污染防治事業分類及定義) |
| 需要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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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應自行檢附之文件: 1.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表。 2.其他附件請參據「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表」中敘明之各項資料檢附。(詳如附件) 文件下載 |
| 申辦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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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縣環境保護局 水污染防治科 |
| 繳交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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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水污染防治各項許可申請收費標準收費。 |
| 交付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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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送公文至本局掛文申請(採於掛文前繳交完畢),並至本局3樓水污染防治科繳交許可審查費。 |
| 參考法令 | 水污染防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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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聯絡資訊 | 03-823-7575分機2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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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最後更新日期:2019-12-12